根据商务部、海关部署2016第45号和省商务厅2016第720号公告,从2016年9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生产能力证明时企业须提供以下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经营加工企业(加工企业)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
3、前一个月的职工工资表;
4、最近期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5、设备清单或固定资产清单;
6、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7、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8、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复印件及原件)
消防:建设工程验收消防意见书;
安监:安全生产标准证书;
环保:环保验收报告或意见(废液、废水、废固处理意见);
社保: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注意有效期。
9、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
11、海关登记证复印件;
1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3、外管证明:企业提供“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截图;
14、商检:企业提供“出入境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截图或分类清单截图。无评级证明的,由企业提交情况说明“本公司产品不列入法检目录,故未能提供评级证明”后扫描上传。
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企业公章。
(二)经营企业
提供消防和社保材料(同上)
企业在网上报送有关要求:
1、需要录入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清单
2、需要上报有效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环保、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并上传原件的扫描件,提供近期社保缴纳依据以及外管、国检分类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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