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区经信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领导职责及分工制度
第二条 区经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区经信局的全面工作,并直接向分管区经信局的区政府领导负责。有关全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计划和措施的提出,经集体讨论,向区政府报告和请示,由区政府决定。
第三条 书记(局长)召集和主持区经信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区经信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局长负责签署上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区经信局在区政府赋予的权限内,就全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条 副书记、副局长和纪委书记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局长出差、出访期间,根据情况指定副书记或其他同志代为主持区经信局的工作。
第三节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区经信局实行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七条 区经信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是全局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书记、副书记、党委成员和非党委成员副局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经信委的有关决定和指示,讨论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二)研究全区工业经济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和有关工业发展的法规、政策等;
(三)讨论有关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安排等;
(四)讨论本局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经费开支等;
(五)讨论党员发展、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事宜;
(六)讨论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重大信访、重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意见等;
(八)讨论上级部门、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意见和职能科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其他需要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讨论的事项及按照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领导成员同意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局长)确定。
第八条 区经信局党委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组建立学习制度,每月一次。全局坚持双月学习日制度。
第九条 区经信局月度工作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班子成员主持,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各科室负责人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二)通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
(四)贯彻落实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精神;
(五)安排部署全局当前重点工作。
第十条 严格会议审批程序。
(一)以区经信局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提出意见,一般性会议报请局主要领导决定,大型会议报请局党政联席会决定。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会务工作。
(二)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参会人员根据需要从严确定,尽量减少参会人员。
(三)严格执行统一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节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制度终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