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现发布常州市金坛区2015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7日
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