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粮食流通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粮食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干部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粮食流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流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规划,构建全省粮食流通安全生产新格局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为江苏粮食事业加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政府承担监管责任、企业负责事故责任、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职责的原则,建立适应粮食流通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粮食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人员到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装备和操作方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数、伤亡人数和经济财产损失明显下降。
(三)主要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粮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订和修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地方和行业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依法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
(四)工作重点。全面落实粮食部门监督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各级粮食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粮食流通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渠道;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程,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切实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重点防范化学药剂丢失被盗、设备伤人、粮堆倒塌、熏蒸伤人、车辆伤人、粉尘爆炸及火灾、水灾、仓储作业、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能力。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安全生产制度
(一)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督促企业改善工作条件,规范操作程序,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流通有序进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对本辖区内粮食流通企业生产安全、防火防汛安全、粮库建筑施工安全、进出仓作业安全、粮食熏蒸作业安全等负起监管责任。
(二)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粮食部门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粮食流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一是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是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三是落实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四是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五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强化企业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照章作业,规范运作。
(三)完善粮食流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注重实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检查质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接到现场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现场责令整改。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完整的记录,建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报案销案制度,并及时书面通报企业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粮食流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根据事故等级,按规定向上级粮食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组织抢险救援,同时及时向当地粮食、安监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企业要积极配合搞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工作,认真总结教训。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事故应及时逐级上报省粮食局。企业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1个月内到当地粮食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人员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教训以及整改措施。
(五)建立安全生产绩效奖惩制度。省粮食局将进一步完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奖优惩劣。各级粮食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考核范畴,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要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采取措施得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无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三、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粮食流通安全生产水平
(一)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作业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粮油保管员、检验员、电工、电焊工、机械维修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粮仓出入粮作业时,必须遵照《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等规定。粮仓出粮口上方,必须设置系留装置,进出仓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带),安全绳(带)系的方式、长短、牢固程度等必须有效,确保作业人员不会随出仓粮食流动而陷入粮堆。入仓检查、取样、维修、清扫等作业人员必须保证2人以上作业,并设专人监护,人员未全部出仓之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禁止任何人员擅自进入仓内。要加强出入库区车辆管理,设立必要的交通标识,非作业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域,进出粮作业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收购资金必须坚持2人以上取送,大额现金取送要武装押运,库存现金不得超标过夜。对有电、有毒、有危险部位要设警示标志。粮库生产区、作业区和储粮区要设明显的禁烟、防火标志。库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火(电)炉取暖,无特殊情况不准明火作业,如确需明火作业,要加强防范措施,专人监管。大型机械,特别是输送机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现场有专人瞭望指挥。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要按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烘干机、上下料仓、电路、立筒仓、油罐维修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并配备安全设施,坚持2人以上作业,作业现场要设安全员。
(二)加强粮食烘干作业安全管理。粮食烘干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国家《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国家粮食行业标准LS/T1205-2002)。粮食烘干生产期,对烘干设备要坚持日检查、周检修、月小修制度,烘干机正常作业时严禁打开检修门,烘干结束后组织大修并形成检修记录。烘干机皮带轮、传送带必须有防护罩(网)等防护设施。烘干作业时,应注意提升机部位粉尘集聚情况,及时规范减压,杜绝火源,防止粉尘爆炸。热风炉除渣机槽内不得缺水,未设除渣槽的,要采取喷水等措施,避免炉渣中出现明火。装粮作业的烘前仓、烘后仓及烘干机储粮段不准人员进入。一旦出现结顶、挂壁现象,应在仓外处理。确需入仓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严防作业人员被粮食掩埋或在仓内窒息死亡。
(三)严格储粮化学药品使用与管理。储粮化学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药剂实行定点储存,未设专用仓库的单位严禁储存危险化学品。药剂库要符合规定要求,实行双人双锁双门、专人管理、专仓存放、专人使用,做到入库有登记,出库有手续,消耗有记录,要定期检查清点,做到账实相符。库内库外安装高清安防监控设施,并与企业粮库智能化系统链接。对已出库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动态监管,防止流失和被盗。企业计划熏蒸前,要制定科学周密的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并及时报属地粮食部门备案。实施熏蒸作业时,粮仓四周应保留必要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巡视、警戒和流动监测库区及下风向磷化氢含量,防止泄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熏蒸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药品回收入库,药物残渣和药品包装物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做好防火、防汛和周边区域安全管理。企业要成立安全防火、防汛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安防监控系统,确保企业安全。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要配合消防、公安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企业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火措施和防火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按照企业规模配足专、兼职消防人员,相关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消防装备、设施及灭火器材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必要时能拉得动、用得上;按规定配备消防车、消防泵、消防管网、消防栓、消防水井、储水池等消防装备及设施,配齐灭火器、水桶、铁锹、板斧等灭火器材;要重视周边环境消防安全,加强毗邻单位或居民沟通协调,做好安全宣传,强化大风天气居民用火、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防范。企业加强防汛安全管理,健全防汛应急预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反应迅速;要根据历史汛情建设防洪墙,修缮防洪堤坝,备足防汛物资器材;保持库区、厂区内外排水沟渠畅通,排水设备设施齐全、充足,性能完好;汛期要坚持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加大巡查频次和保证信息畅通,保证企业安全度汛。
四、加强预防,建立粮食流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级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抓实抓细抓好。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级粮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严明纪律,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职能。粮食流通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运转和维护费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粮食流通项目要坚持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要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设施维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要加强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粮食流通企业要围绕“规章制度、应急机制、生产作业、设施设备、宣传培训、粮食烘干”等重点,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把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要强化专项整治力度,逐项解决存在问题,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机制。各级粮食部门负责制定粮食流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注意跟踪企业安全生产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发出预警,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快速、有效、科学、正确展开,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
(五)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根据地区和企业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武、案例展览、讲座、演讲、征文等活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和“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浓厚氛围。
(六)实现安全生产信息互联互通。围绕服务于粮食流通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监管业务,深化信息化与安全生产业务融合,加快粮食流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粮食局粮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建成纵向链接国家粮食局和市、县粮食部门以及重点粮食企业信息平台,横向到省安监局的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规范完整、动态信息随时调取、应急处置快捷可视、事故规律科学可循,全面提升粮食流通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效能。
五、依法依规,规范进行粮食流通安全生产工作
(一)强化宣传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粮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法治意识;要细化和完善粮食安全生产规范化操作标准和程序,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强化标准意识,严格审批程序。全省粮食流通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验证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三)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督查力度。各级粮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粮食流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粮食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适时查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涉及经营作业等相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处理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当地安监部门。
(四)强化法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各级粮食部门和粮食流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任务十分艰巨,关系到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粮食部门和粮食流通企业要高度重视,坚持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切实做好粮食流通安全生产工作,为推进粮食流通现代化进程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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