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州市《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29号)要求,近期我区本级已经联网安装了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确保年内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应用,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推送监管信息
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细致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建立健全归集数据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确保归集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及保密性。
1.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营业执照核准、变更、注销、撤销和吊销等信息。
2.审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工作日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提取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下列信息:(1)行政许可的有关核准、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和失效等信息;(2)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证经营行为信息。
3.司法机关在作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协助提供下列信息:(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信息;(2)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信息;(3)因犯有其他罪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信息;(4)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信息;(5)个人对公司破产清算负有责任的信息。
4.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取登记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应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经营项目属于暂停行使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告知市场主体相关监管标准,并将告知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2)经营项目属于后置审批(包括前置改后置)的,应在承诺时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许可、不予许可或者依法查处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3)属于日常监管信息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时间、监管人员、监管方式、监管事项、存在问题、处罚措施等信息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如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抄告登记部门。(4)在获取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信息后,应依法撤销、注销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并将处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5.登记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取审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后,根据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用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6.审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根据其他部门抄告而获取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信息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二、抓紧开展人员培训
1.区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操作员、一名联络员,负责区级平台的日常操作和工作对接,并于12月23日前将操作员和联络员的姓名、所在科室及职务、联系方式等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冯林泰,联系电话:82810261)。
2.12月26日下午14:00,在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0503会议室,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政管办,于对区各有关单位操作员开展统一培训。请所有操作员准时参加培训,培训通知不再另发。
三、确保按时上线运行
1.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政管办,对区级平台安装运行所需网络环境、硬件设施等做好保障,并指导区各部门做好安装应用工作。
2.区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区市场监管局、区政管办的沟通对接,协同做好联网安装,确保于12月28日前实现上线运行。
附件:区有关单位名单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区有关单位名单
区政府办、编办、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分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林局、商务局、文广体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安监局、民宗局、政管办、旅游局、粮食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烟草专卖局、常州海关金坛综合业务科、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坛办事处、消防大队、邮政分局、人行金坛支行、银监办、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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