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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6-001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6〕17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6-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6〕179号

  为进一步完善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不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通知如下:

  一、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重点优抚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治疗。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范围,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就高享受规定的年度累计救助限额。

  四、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补助以及医疗救助后,孤老、“三属”和其他对象个人负担比例分别超过10%、20%和30%的,超过部分由所在镇(街道)筹措资金,并在5000元/年限额内予以补助。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点优抚对象原医疗保障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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