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常州市金坛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
奖励(资助)办法
为深入实施“金沙英才计划”,加快推动高层次卫生人才和紧缺人才向我区卫计系统集聚,根据《常州市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意见(常政办发〔2014〕175号)和我区有关人才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办医疗卫生机构。
二、引进对象
面向省内外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主要包括以下6类对象:
1.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卫生领军人才。
2.地市级卫生系统拔尖人才。
3.医学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4.柔性引进各类卫生创新团队和实用人才。
5.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骨干)。
6.紧缺医学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三、引进方式
1.人才引进原则上采取“刚性”引进方式,即调入或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
2.对于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用“柔性”引进的方式,即引进的人员可不转入人事关系、不迁户口、双向选择,以完成特定预防、医疗、科研、教学任务为目的,聘用到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才引进新模式。
四、引进程序
(一)制定计划与发布公告
用人单位是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责任主体。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认真分析本单位人才队伍状况,以学科建设发展、改善梯队结构的需要和编制数等为依据,从本单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出发,制定人才引进规划,报区卫计局同意,统一发布招聘人才公告。
(二)具体引进程序
1.个人及团队申请。凡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或团队,由其本人或团队填写《金坛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表》或《金坛区引进各类创新团队申报书》,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2.单位审核。引进人才和团队的资格初审、面试、考察、体检等审核工作在区卫计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根据审核情况形成引进报告(内容包括对引进人才的简要介绍、评价、引进理由、层次、引进后如何安排和使用、需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等),提出人才引进意见,报区卫计局。
3.专家评估。区卫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各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完成专家组考核评估。
4.上报确认。专家组考核评估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认,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办理录用手续。
五、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奖励(资助)标准
1.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卫生领军人才以及柔性引进的各类卫生创新团队。参照常州市相关标准,采用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卫计局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2.柔性引进的实用型人才。一般聘期为3年,聘期内每年在引进单位累计工作时间应在2个月以上,可根据实际工作天数、工作量、工作绩效,择优给予每人每月5—8万元生活津贴。
3.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骨干)、地市级卫生系统拔尖人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含8年)以上聘用合同,在本区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补助。具体标准为:
(1)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骨干)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地市级卫生系统拔尖人才不超过60万元。
(3)引进的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服务期满8年后,购房补助归本人所有。
4.紧缺医学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资助20万元。
5.专项津贴。引进的下列高层次卫生人才按考核结果可享受8年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津贴。具体标准为:
(1)引进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骨干)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引进的地市级卫生系统拔尖人才每年不超过8万元。
(3)引进医学相关专业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每年不超过6万元。
6.工资待遇。引进的各类高层次卫生人才,还可与用人单位协议确定除专项津贴以外的工资待遇。
7.配偶及子女安排。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的配偶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区范围内安排工作,其子女就学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区教育局安排到本区内学校就读。
六、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奖励(资助)标准
1.在职人员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卫生领军人才或省级特聘医学专家、地市级卫生领军人才的,按照常州资助标准给予50%的配套资助,其他待遇参照常州市相关标准,采用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卫计局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2.在职人员被列入常州市卫生系统拔尖人才培养对象的,培养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常州市卫生系统拔尖人才的,按照考核结果,可享受8年每年不超过4万元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津贴。
3.在职人员通过学历提升后,取得医学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成绩突出并于单位签订8年以上(含8年)服务协议的,按照考核结果,可享受8年每年不超过6万元的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津贴。
4.在职人员通过学历提升后,取得医学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七、考核管理
1.实行年度评价考核。
参照《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年度考核评价标准》,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各类高层次卫生人才年度考核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区卫计局组织完成年度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津贴发放依据。
2.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必须与常州市金坛区相关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定基本服务期最少8年,服务未满8年的,根据服务期限,按比例退还资助资金和购房补助。
按照一年一考核的用人机制,并按考核结果发放专项津贴。对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引进人才,取消当年享受的专项津贴;如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解聘,其本人必须向金坛区政府全额退还购房补助款。
八、组织实施
1.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资助)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卫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2.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50%比例承担。“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1000万元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资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当年度未使用完的资金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
3.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津贴和奖励(资助)经费按服务年限逐年发放。
4.同时具备两类或多类条件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按所能享受的最高类享受。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