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农业生态文明建设,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78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科学布局、环保优先、适度发展、绿色养殖、农牧结合”为原则,以“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综合治理为方针,结合农业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全区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切实解决畜禽养殖对水体的污染。到2017年5月底,全面关停取缔禁养区一定规模的生猪、水禽养殖以及限养区、适养区不具备整治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基本完成其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现达标排放。
二、养殖分区
全区畜禽养殖实行分区管理,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2)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3)环长荡湖1公里区域内;(4)丹金溧漕河、通济河、通济南河、薛埠河、尧塘河、湟里河、北干河、中干河、儒林河、新孟河等主要河道两侧各500米区域内;(5)城市建设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各镇集镇建设规划区外5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
(二)限养区:丹金溧漕河(新)以东地区(禁养区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三)适养区:丹金溧漕河(新)以西地区(禁养区除外)。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不得未批先建并规范审批程序。
三、整治要求
(一) 明确范围对象
1.禁养区。已有的生猪(常年存栏在5头以上)、水禽(鸭、鹅常年存栏在50羽以上)养殖场(户)原则上全部关停取缔;其他畜禽养殖场(户)(肉鸡、蛋鸡、羊、鸽、孔雀等)若建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且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可以予以保留,否则一律关停取缔。
2.限养区和适养区。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养殖污染严重且又不具备整治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3.全区范围内信访反映严重或矛盾突出的养殖场(户)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4.严重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其他养殖场(户)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二) 明确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9—10月)。动员部署整治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各镇(街道)进行摸底排查,拟定关停取缔及整治方案,做好宣传发动等前期准备工作。
2.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5月)。全区统一行动,各镇(街道)结合本镇(街道)实施方案,签订关停协议,力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相关畜禽养殖场(户)关停取缔和整治工作。
3.核查验收阶段(2017年1—6月)。整治工作完成后,经各镇(街道)初步验收后,提交区级验收。区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镇(街道)的关停取缔和整治工作进行复核,最后由区农林、环保、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各镇(街道)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三) 落实资金保障
畜禽养殖场(户)关停取缔拆除补贴经费由区、镇(街道)共同承担,拆除补贴标准按圈舍类型实行包干,区财政补贴标准为砖瓦圈舍150元/平方米、简易大棚圈舍60元/平方米。各镇(街道)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和拆除工作任务的,除享受区财政补助外,对拆除的砖瓦、简易大棚圈舍,区财政再分别给予30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2017年3月1日—4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和拆除工作任务的,区财政对拆除圈舍按标准补助,奖励资金相应减半;2017年5月1日—5月底完成关停取缔和拆除工作任务的,只享受拆除补助资金;超过2017年6月1日尚未完成关停取缔和拆除工作任务的,经费全部由所在镇(街道)承担。区财政奖励资金部分可用于工作经费和考核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是成立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农林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城管局、国土局、各镇(街道)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各镇(街道)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关停取缔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社会稳定工作。二是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区农林局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区环保局负责新建养殖场项目审批,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污染监管;区发改委严格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立项审批;区财政局负责整合相关资金进行区级财政配套保障工作;区公安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区城管局负责违建圈舍的查处;区国土局负责加强对基本农田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及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土地利用审批。三是对未完成关停取缔和整治工作任务的镇(街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要求,对镇(街道)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二)加强宣传、疏堵结合
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宣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政策,切实提高自觉治理的环保意识。对排污达不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养殖场(户)严肃处罚,处罚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强制关闭。同时,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模式,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实行清洁生产,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三)长效监管、规范养殖
整治工作完成后,一是要做好拆除圈舍的土地复耕工作,同时对保留的畜禽养殖场(户)同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达标排放。二是要加强畜禽养殖的监管,建立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群防群治,形成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三级监管体系,监管责任层层落实,特别是要加强落实村级监管责任,并建立考核办法,定期督查考核,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出租、转让土地及房屋(设施)用于畜禽养殖。三是严格把关审批环节,对新(改、扩)建的养殖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未通过环评、不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用地规划等要求的新(改、扩)建养殖场,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对出现反弹回潮或者擅自违规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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