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老人供养、孤儿养育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70元,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月发放;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按月发放。
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00元。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季发放。
三、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30元(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实行差额发放),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月发放。
四、孤儿集中养育和分散养育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790元和1430元,孤儿养育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月发放。
五、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城市“三无”老人、困境儿童和重度残疾人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病在本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提高至75%;在本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提高至70%;在本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提高至65%。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城市“三无”老人和困境儿童对象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提高到5.5万元/人;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社会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提高至4.5万元/人。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和城市“三无”老人等社会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执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