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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区工业企业污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6-0005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6〕6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6-07-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区工业企业污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区工业企业污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6〕63号

  《金坛区工业企业污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金坛区工业企业污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对工业企业污水的接纳管理,保障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工业企业污水的接纳管理。本办法所称污水是指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服务区域内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工业废水特指工业企业生产时产生的各种工艺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

  第三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优先接纳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接管标准

  第四条 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按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的进水要求和实际运行工况确定。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向区住建委提供可接纳的工业废水量计划。

  第五条 污水接纳标准:

  (一)印染、化工、造纸、光伏、食品生产等企业废水必须经过预处理设施处理,除满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接纳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满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接纳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专业水质排放标准。

  (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含重金属或其它难于生化降解物质的废水以及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四)其它类废水应当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接纳标准执行。其中,《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主要水质标准为:6.5≦PH≦9.5、COD≦500mg/L、悬浮物(SS)≦400mg/L、氨氮≦45mg/L、总氮≦70mg/L、总磷≦8mg/L。

  第六条 接管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接管工业企业内部必须做到雨污、清污分流,污水排放口数量必须与项目环评审批文件规定的一致,并做到位置合理、标志明显,与市政污水主管连通处必须设有专用检测井(取样井)、控制闸门(具备加锁、取样等功能)和流量计。

  (二)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一定规模企业、重点企业必须按照接管要求设置必要的在线监控设备(主要包括PH计、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总磷、总氮在线仪),且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与区住建部门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联网,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属于间隙排放的,必须建设足够容量的污水暂存池。

  (三)有工业废水排放的接管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完善预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预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排放超标污水。

  第三章  接入办理流程

  第七条 拟实施污水接管处理的工业企业,应当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表及环评初稿递交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结合企业所在区域内市政排水主管网现状,在申请表内出具相关意见。

  第八条 属地政府负责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环评初稿等材料递交区住建委,由区住建委根据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要求和实际运行工况,出具拟接管的预审意见。此预审意见作为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依据之一。

  第九条 经预审符合接管的工业企业内部排水系统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区住建委对其自建排水设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区住建委根据工业企业接通申请对其自建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出具相关接通意见。

  第十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根据区住建委出具的接通意见与接管工业企业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合同,并报区住建委备案,由区住建委实施工业企业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排水主管网接通工程,并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办理排污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污水委托处理合同及区住建委出具的排水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对已接入市政排水主管网但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既有工业企业,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接管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接管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接管规定排水。接管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区住建委和环保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数量、位置及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

  第十四条 接管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评批复核定的排放量。

  第十五条 区住建委、环保局负责对接管工业企业排水行为、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有违规排水行为的工业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整改、限产限排、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十六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严格根据污水委托处理合同的约定,对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并有权拒绝接纳排污企业的超标污水和有毒污水。对违反污水委托处理合同的工业企业,应按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超标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私自将污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企业,由区住建委、环保局依法采取封堵排口、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拒不改正的工业企业,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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