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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征集档案资料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6-0000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6〕1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征集档案资料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征集档案资料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6〕13号

  按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DA/T 34—2005)的要求,我区拟在区档案馆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区情教育。为全面反映金坛历史真实面貌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散存在社会及个人手中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资料

  1.历代封建王朝和旧政权的御旨、诏书、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和委任状;历代编修的地方志、水利志、资源志、人物志等。

  2.历代的各种家谱、族谱、墓志、碑文、年表、各种报刊、传单、照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我党、政、军领导人和知名人士在本区进行革命活动时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以及后来撰写的有关本区革命斗争的传记、回忆录等材料。

  (二)城乡发展档案资料

  1.反映我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新、老照片。 

  2.反映我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及新、老照片。

  3.反映我区城市建设、街道、街景建筑格局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及新、老照片。

  4.反映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变化的档案资料及新、老照片。

  (三)名人档案资料

  1.金坛籍或在金坛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书信、任职文书、生平事迹、日记、照片、证书、讲话稿、手迹、回忆录等文字、声像资料。

  2.本区各行业、各单位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模范或标兵等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

  3.本区专家、学者、作家创作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的小说、戏剧、诗歌、论文等手稿和出版物,外地作者所著的反映金坛人和事的作品。

  (四)其他档案资料

  1.解放后我党、政、军领导人来本区视察的照片、影片、题词、录音、录像。

  2.反映本区区域、地形、地质、气象、特产、资源、自然灾害和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非物质文化遗产、名胜古迹、奇闻轶事等各种文物、书刊及资料。

  3.“土地改革”、“互助合作”、“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种小报、传单、照片、证章、资料、实物等。

  4.各种史料,如革命斗争史、城乡史、行业史、厂史、校史、院史、村史、各种名牌产品发展史。

  5.金坛历任官员、著名人士接待外宾及出国考察的照片、资料、礼物等。    

  二、征集办法

  征集工作采取移交接收、捐赠、征购、寄存等形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移交接收

  本区域内属于区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各单位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采取移交的办法,由区档案馆依法接收保管。  
    (二)捐赠

  对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均颁发荣誉证书。对捐赠物价值较高的,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征购

  对于历史悠久、价值珍贵、本人又不愿意捐赠的档案资料,可以进行有偿征购。其价格和有关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四)寄存

  单位和个人保存的珍贵档案资料,经双方签订协议,可以寄存在档案馆,所有权仍属于寄存者。 
    凡捐赠、被征购、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无偿、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三、联系方式

  保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函、电话、面谈等方式与常州市金坛区档案局(馆)联系。
    地址:金坛区华城中路118号

  邮编:213200

  电话:0519—82808599(征集编研科)

           82822098(办公室)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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