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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简版)
索引号 01413881X/2016-0008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政府办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6〕9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简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简版)
坛政办发〔2016〕98号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科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6.5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4  保险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交流与协作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管理

  8.5  实施时间

  8.6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使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救灾等应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常州市金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雪)、洪涝、寒潮、低温、高温、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崩塌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专家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减灾委员会及主要职责

  金坛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1.2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家组

  区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中国航海日”和“世界地球日”等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基层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活动。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易受灾单位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

  4 信息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区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3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Ⅱ级、Ⅲ级)。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者区民政局应当会同灾害处置专项指挥机构和宣传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5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4 保险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接到报灾后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进行理赔。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交流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国内间的防灾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其他地区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预案实施后,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然灾害变化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民政局备案。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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