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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发布时间:2016-06-2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苏价费〔2016126号通知精神,我区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相关问题。
一是重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各部门各单位、各检测机构无权增设相关收费项目、调整变动收费标准,增加社会群众负担。
二是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按照我省现行规定,仍执行汽油车不超过92/车次、柴油车不超过88/车次,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60/车次。此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及挂车实施安全技术检验,二轴以上的每增加一轴加收不超过30/车次。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以上收费标准包含所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以及安全检验相关的照相、拓印码模等必要服务内容。
三是强调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收费监管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现行收费政策规定,除按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外,不得设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相关的其他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车主接受服务并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在服务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计费单位、价格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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