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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16-0000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税总发〔2016〕2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6-02-24 公开日期 2016-03-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6〕23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公布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7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应当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24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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