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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70/2016-0006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水利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水字[2016]79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坛水字[2016]79号

  机关各科室、基层各站所、城防处、设计室、水投公司:

  为规范水利局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管理,切实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江苏省水利厅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暂行规定》,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暂行规定。

  附件: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暂行规定

  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

  2016年7月18日

  附件:

  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参加

  评审评估活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局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管理,切实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江苏省水利厅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局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基层各站所、城防处、设计室、水投公司)参加各类评审评估活动适用本规定。

  评审评估活动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审查审核复核;项目评估、咨询与验收;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评审;工程招投标评审;政府采购评审;科技评审;职称评审;其他评审评估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评审评估费用是指在开展项目审查、评估、咨询、验收、评审、评比、鉴定、论证等会议与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

  第四条  水利局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代表水利局组织的评审评估活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评审评估活动,发放给有关专家的评审评估费用,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天数,并参考水利厅有关标准,可以规定为300-1000元的幅度内,水利局工作人员(包括水利局人员为评委的,且在正常工作日的)参加此类活动,不得领取评审评估费用;

  第五条  水利局工作人员代表水利局履行职务行为,参加常州市局、水利厅、流域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审查、评估、咨询、验收、评审、评比、鉴定、论证等会议与活动,必须经本人所在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批准。水利局工作人员参加此类活动,可以领取组织单位评审评估费用。

  第六条  水利局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以个人名义参加,与本人职务行为无关的评审评估活动,可以领取评审评估费用,但不得在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等费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水利局各科室(单位)、基层各站所要将进一步规范评审评估活动及费用发放行为,加强对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的管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收取评审评估费用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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