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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准予常州市金坛区宏声艺术团成立登记决定书
索引号 014138908/2016-0001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民社审字〔2016〕4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准予常州市金坛区宏声艺术团成立登记决定书
 
准予常州市金坛区宏声艺术团成立登记决定书
坛民社审字〔2016〕4号

  你们提出的拟成立常州市金坛区宏声艺术团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决定准予常州市金坛区宏声艺术团成立登记。

  你单位应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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