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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337/2016-0001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薛埠镇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薛政发〔2016〕66号 发布机构 薛埠镇
生成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薛政发〔2016〕66号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镇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坛政办发〔2016〕128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布局、环保优先、适度发展、绿色养殖、农牧结合”为原则,以“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综合治理为方针,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切实解决畜禽养殖对水体的污染。到2017年5月底,全面关停取缔禁养区一定规模的生猪、水禽养殖和适度养殖区不具备整治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基本完成其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现达标排放。

  二、养殖分区

  合理实施区域划分,进一步优化全镇畜禽养殖业布局。根据坛政办发〔2014〕62号文件精神,我镇划分禁养区、适度养殖区。

  1.禁养区:(1)薛埠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3)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4)集镇建设规划区外500米范围内;

  2.适度养殖区:除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不得未批先建并规范审批程序。

  三、整治要求

  (一)明确范围和对象

  1、禁养区:已有的生猪(常年存栏5头以上)、水禽(鹅、鸭常年存栏在50羽以上)养殖场(户)应予以关停取缔,其他畜禽养殖场(户)(肉鸡、蛋鸡、羊、鸽等)若建有污染防治配套实施或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且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可以保留,否则一律关停取缔。

  2、适度养殖区:对适度养殖区内养殖污染严重且又不具备整治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3、全镇范围内信访反映严重或环境污染矛盾突出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停取缔。

  4、严重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其他养殖场(户)一律关停取缔。

  (二)明确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10月)。各村(场圃)要组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班子,启动部署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对本村(场圃)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取缔关停拆除畜禽养殖场(户)棚舍做好棚舍结构、拍摄现场照片、养殖场(户)平面图、面积丈量、价格核算等工作台账。

  2、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5月)。全镇统一行动,各村(场圃)与关停养殖场(户)签订关停拆除协议或发放关停告知书,完成相关畜禽养殖场关停取缔前的相关工作。力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相关畜禽养殖场(户)关停取缔和整治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月~6月)。整治工作完成后,各村(场圃)及时把关停取缔畜禽养殖场(户)相关台账交镇政府副组长办公室,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场圃)的关停取缔和整治工作进行复核,最后有组长审核后报区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下拔拆除养殖棚舍资金。

  (三)落实资金保障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坛政办发〔2016〕128号)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关停取缔拆除补贴经费标准有区财政承担,区财政补贴标准为砖瓦圈舍150元/平方米、简易大棚圈舍60元/平方米,各村(场圃)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和拆除工作任务的,除享受区财政补贴外,对拆除的砖瓦、简易大棚圈舍,区财政再分别给予30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2017年3月1日—4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和拆除工作任务的,区财政对拆除圈舍按标准补贴,奖励资金相应减半;2017年5月1日—5月底完成关停取缔和拆除工作任务的,只享受拆除补贴资金;超过2017年6月1日尚未完成关停取缔和拆除工作任务的,发生畜禽养殖污染、信访或接群众举报的养殖场(户)将强制拆除并不予以补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是成立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有刘斌同志担任,副组长有章成荣、袁国栋2位同志担任,成员有党政办、兽医站、农服站、综治办、环保、财政所、派出所、城管、国土所、各村(场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村(场圃)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本村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停取缔和整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关停取缔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社会稳定工作。二是镇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推进。镇兽医站、农服站负责畜禽养殖场(户)的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镇环保负责新建畜禽养殖场项目环评审批,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排污监管;镇财政所负责与区财政局对接,保障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补贴经费及时兑付;镇派出所、综治办负责畜禽养殖整治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好社会矛盾解决工作;镇城管负责禁养区内未关停取缔拆除的养殖场(户)查处和违建圈舍的查处;国土所负责加强对基本农田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的用地监管及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土地利用审批;在2017年5月31日前未完成关停取缔和整治工作任务的村(场圃),对村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加强宣传,疏堵结合

  各村(场圃)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宣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政策,切实提高广大农民自觉治理的环保意识。对排污达不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养殖场严肃处罚,处罚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强制关闭。对新、改扩建养殖场,不履行规范审批程序的,视作违章建筑,由村(场圃)汇报镇政府,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拆除。同时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模式,倡导畜禽养殖清洁生产,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三)长效监管,规范养殖

  整治工作完成后,一是做好拆除圈舍的土地复耕工作,同时对保留的畜禽养殖场(户)同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达标排放。二是加强畜禽养殖的监管,建立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群防群治,形成镇、行政村、自然村三级监管体系,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加强村(场圃)级监管责任,建立考核办法,定期督查考核。严禁村(场圃)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租、转让土地及房屋(设施)用于畜禽养殖。三是严格准入审批制度,对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未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不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用地规划等要求的新(改、扩)建养殖场,一律不得土地流转、开工建设和生产。对出现反弹回潮或者擅自违规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坚决予以取缔并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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