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镇、开发区 > 金城镇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机构概况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214/2016-0000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其他 金城镇 机构概况
文件编号 镇政发〔2016〕39号 发布机构 金城镇
生成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7-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镇政发〔2016〕39号

  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5]122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常政发【2015】183号)、《常州市金坛区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坛政发【2016】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全镇第三次农业普查,主要为查清我镇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变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于科学制定“三农”发展政策、推动我镇现代化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此次农业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农业普查对象: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三、普查时间和内容

  第三次农业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普查主要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等。

  四、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金城镇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统计站,具体负责农业普查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要求

  村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农业普查,严禁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各行政村要结合实际,严格按普查方案进行宣传动员、普查试点、清查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处理等工作。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