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常州市政府关于扶持创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特制定《常州市金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8日 常州市金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8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制定如下办法: 一、资金申报 (一)成长性创业项目资助 1.资助对象 入驻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在孵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在创业园内发展壮大的,可申请成长性创业项目资助。 2.资助标准 入园后在孵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含)至50万元、50万元(含)至100万元、100万元(含)至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且后一个会计年度比前一个会计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成长性创业项目资助资金。 3.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向我区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金坛区大学生成长性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大学生创业者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税务部门确认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一次性开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参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在我区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大学生、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 2.补贴标准 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正常经营满3个月和1年后各发放3000元。 3.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区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金坛区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补贴分两阶段申请: (1)正常经营满3个月: ①创业者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②创业培训合格证; ③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纳税凭证(未达到起征点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正常经营满1年: ①创业者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纳税凭证(未达到起征点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奖励对象 大学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吸纳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重复享受。 2.奖励标准 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3年内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区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金坛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3)和《金坛区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创业者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所招用人员的毕业证书或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 (3)单位与所招用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4)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四)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大学生创办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吸纳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创业社保补贴。 创业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常州市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以灵活就业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区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金坛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和《金坛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6),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大学生创业者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申报补贴人员的毕业证书; (4)单位与申报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5)单位为申报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五)创业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实体免费提供经营场地的,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 2.补贴标准 以每户24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按实给予创业租金补贴,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向区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中专院校创建的园区由各院校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7)和《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提供场地优惠情况汇总表》(附件8),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与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2)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 (3)大学生创业者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六)创业场地补贴 1.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为大学生创业项目免费提供场地进行创业实践和预孵化的,可申请创业场地补贴。 2.补贴标准 按每个项目1200元/年的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向区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9)和《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提供场地优惠情况汇总表》(附件10),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与大学生创业项目签订的创业实践或预孵化协议; (2)按相关程序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3)大学生创业者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七)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项目在园区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创业孵化补贴。 2.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的户数,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3.申请材料 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向区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11)和《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孵化补贴项目明细表》(附件12),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与大学生签订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孵化服务协议; (2)成功出园大学生创业项目新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凭证(未达到起征点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大学生创业者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八)网络创业宽带接入费用补贴 1.补贴对象 从事网络创业经营的大学生,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平均月营业额超过5000元的大学生,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宽带接入费用补贴。 2.补贴标准 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宽带接入费用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区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金坛区大学生网络创业宽带接入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13),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网络创业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好评率、营业额等); (2)大学生创业者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3)宽带费缴费凭证。 (九)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符合我区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参加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并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按每个项目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十)贷款贴息 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我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当年贷款基准利率100%给予贴息;1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当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区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金坛区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4),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大学生创业者的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储蓄存折户(卡)。 (4)银行贷款及还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上述(一)至(八)项资金实行按半年度申报制,申报时间为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 二、审核拨付 区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上述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审核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含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大学生在金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人员毕业五年内在我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毕业五年内的高技能人才在我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2.申请人提供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的,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金坛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坛人社发〔2013〕78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金坛区区大学生成长性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附件1.doc 2. 《金坛区区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2.doc 3. 《金坛区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附件3.doc 4. 《金坛区区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4.doc 5. 《金坛区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5.doc 6. 《金坛区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附件6.doc 7. 《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租金补贴申请表》 附件7.doc 8. 《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提供场地优惠情况汇总表》 附件8.doc 9. 《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场地补贴申请表》 附件9.doc 10. 《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提供场地优惠情况汇总表》 附件10.doc 11. 《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附件11.doc 12. 《金坛区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孵化补贴项目明细表》 附件12.doc 13. 《金坛区大学生网络创业宽带接入费用补贴申请表》 附件13.doc 14. 《金坛区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附件14.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