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5〕1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全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纳入保障范围,全面提升困境儿童服务保障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类型设置标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困境儿童的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本区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
(五)流浪儿童。指长期在外流浪的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实施分类保障
(一)基本生活保障
1.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参照孤儿标准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2.监护人监护缺失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本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发放生活费补助;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生活费补助。
3.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本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40%发放生活费补助。
4.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5.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将困境儿童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组织实施“明天计划”项目,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满足特殊困难残疾儿童入学需求。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财政、民政、人社、教育、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保障等工作。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经济和精神援助,为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二)强化监管服务。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形成区、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各镇(街道)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逐人建立档案,每村(居)聘请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区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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