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利用医疗卫生资源,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社会资本指除金坛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组织,包括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民营医院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本。
第二条 金坛区允许社会资本在区域内以合作、独立举办等方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金坛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和设置要求。
第四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非营利性机构,保障其公益性质。
第二章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开引入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的竞争方式确定申办主体。
第六条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按照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政审批手续,在取得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和批复,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完成收费许可证、银行独立账户开户、取得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及与区卫生行政部门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后方能正式执业,方可向居民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出租。
第七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具备从事社区卫生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身体条件,无犯罪和不良医疗行为记录。人员配备上须能满足开展一般诊疗活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要求。
第八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与举办方有法定的劳务或协作关系。
第三章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所在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平台,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接受金坛区卫计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
第十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不得开展和从事与其执业范围不符的项目和内容,确保服务安全。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样必须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供辖区服务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由区卫计局统一进行考核,其补助资金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补助。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由区家庭医生项目办公室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减免费用等惠民服务。
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执行基本药物统一采购、配送和零差率销售政策。
第十五条 将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全区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和退出
第十六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申请取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准许并签订协议后,除遇不可抗拒因素外,未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5年内不得申请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将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对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强化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资产监管,确保政府对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的资金或提供的房屋、设备规范使用。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或注销、吊销执业资质后,政府投入的设备或房屋由政府收回处置。
第十九条 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完善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基本事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挥第三方调解机制作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凡发生以下情况,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止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责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积12分。
(二)连续两年评价及绩效考核不合格或主要工作指标未能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的。
(三)一个校验周期内受到卫生行政处罚或调查属实的举报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发生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不符合医疗机构资质要求或不适合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强化对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达到暂缓校验情况的将依法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合格的,将依法给予注销。执业期间发生违法事项,将依法严肃处理,达到吊销标准的将依法吊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