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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西城街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54/2016-0001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西城街道 机构概况
文件编号 坛西委发〔2016〕29号 发布机构 西城街道
生成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西城街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城街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坛西委发〔2016〕29号

  各村、社区党(总)支部,各村(居)委会,机关各部门:

  现将《西城街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各村、社区、机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对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办事处

  2016年7月6日

  西城街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街道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建设一支“大局意识强、能力素质硬、工作业绩优、服务水平高、作风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依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条例和规定,并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机关、村和社区所有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由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党政办、财审办依据本办法联合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月度考核奖(或年终考核奖、绩效考核奖)500元:

  (一)经考勤或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发现一次无故不在岗的;

  (二)无特殊情况,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的;

  (三)无故缺席街道组织的学习、会议一次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月度考核奖(或年终考核奖、绩效考核奖)1000元,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由街道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经考勤或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全年累计发现二次无故不在岗的;

  (二)无特殊情况,上、下班迟到、早退全年累计二次的;

  (三)无故缺席街道组织的学习、会议全年累计二次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终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由街道纪工委书记对其诫勉谈话,并处待岗一个月:

  (一)经考勤或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全年累计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在岗的;

  (二)无特殊情况,上、下班迟到、早退全年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三)无故缺席街道组织的学习、会议全年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四)以上(一)(二)(三)三项行为全年综合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五)旷工(含擅自离岗、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天的;

  (六)上班期间有喝酒、跳舞、洗澡、钓鱼、打牌、打麻将、下棋、上网聊天、购物、玩电脑(手机)游戏等娱乐活动或有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七)在执行突击任务和处置群体事件、突发事件中,不敢担当,推诿回避,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

  (八)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条线工作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批评,或被区有关部门暗访曝光,情节较轻的;

  (九)被街道分管领导及部门、村(居)负责人确认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经年度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十)有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由街道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并处待岗三个月:

  (一)旷工两天的;

  (二)上班期间有喝酒、跳舞、洗澡、钓鱼、打牌、打麻将、下棋、上网聊天、购物、玩电脑(手机)游戏等娱乐活动或有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三)不顾大局,不听指挥,不尊重人,做两面人,恶语伤人,影响村(居)、部门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情节较轻的;

  (四)因工作草率、敷衍扯皮或渎职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乱报、瞒报情况,影响街道形象和领导决策,或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

  (六)违反印章、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越权乱收、乱支、乱免、乱批,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

  (七)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行为,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000元左右,情节较轻的;

  (八)值班、值勤人员无故不到岗或擅自离岗,致使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果断处理并报告,给街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

  (九)在执行突击任务和处置群体事件、突发事件中,不敢担当,推诿回避,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

  (十)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条线工作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批评,或被区有关部门暗访曝光,情节较重的;

  (十一)因其个人因素致工作失职或决策失误,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或因违反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内(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

  (十二)有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由街道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并处待岗六个月:

  (一)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

  (二)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造谣污蔑他人,影响村(居)、部门内部团结或损害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

  (三)因工作草率、敷衍扯皮或渎职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乱报、瞒报情况,给街道决策造成较大影响,或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印章、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越权乱收、乱支、乱免、乱批,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行为,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000元以上,情节较重的;

  (七)值班、值勤人员无故不到岗或擅自离岗,致使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果断处理并报告,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给街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因其个人因素致工作失职或决策失误,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或因违反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九)经公安部门认定为酒驾或无证驾驶的;

  (十)有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年终考核奖励,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由街道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并处下岗:

  (一)旷工五天以上的(含五天);

  (二)在待岗期间或受过待岗处分期满后一年内,又违反本办法中待岗之规定的;

  (三)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待岗,待岗期满后经换岗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的;

  (四)经公安部门认定为醉驾的;

  (五)拉帮结派、制造矛盾、挑拨离间、造谣中伤,致使村(居)、部门内部不团结、工作瘫痪的;

  (六)阳奉阴违,欺上压下,不服从领导指挥,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因个人工作严重失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1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有行贿、受贿、贪污行为,或参与卖淫、嫖娼、吸毒、封建迷信活动及邪教组织,或因违反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内撤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街道形象的;

  (九)人为泄露机密或透露不该公开的内部信息,给街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有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10万元左右经济损失或极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待岗期间的待遇

  (一)属公务员(含参公)编制的,取消工作性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和月度考核奖,年终扣除对应月份的年度综合考核奖。

  (二)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取消岗位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和月度考核奖,年终扣除对应月份的年度绩效考核奖。

  (三)属社区专职工作者编制的,只享受“五险一金”,年终扣除对应月份的年度常规考核和奖励考核奖;在街道借用的,取消月度考核奖。

  (四)属村干部编制的,只享受预发工资和“五险一金”,年终扣除对应月份的年度常规考核和奖励考核奖;在街道借用的,取消月度考核奖。

  (五)属大学生村官编制的,年终扣除对应月份的年度绩效考核奖;在街道借用的,取消月度考核奖。

  第十一条  下岗期间的待遇

  下岗人员由党政办、社会事业办劳服所负责办理辞退手续,具体待遇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待岗期间,待岗人员每月须向街道党工委提交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汇报,由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临时性工作;待岗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考察、街道党工委研究,再给予重新上岗或分配工作,并恢复其对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部门、村、社区副职及副职以下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中任何一条而被责任追究的,取消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实施连带责任的倒查和追究;部门、村、社区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中任何一条而被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分管(驻村、社区)领导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实施连带责任的倒查和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如与街道以前的规定制度相抵触,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西城街道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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