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区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和执行全区财政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 (三)负责财政、财务、地方金融、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和执行财政、财务、地方金融、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承担本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调整预决算及其他重大财政事项。组织制定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拟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定彩票管理的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区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八)负责各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拟订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二)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三)拟定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全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五)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问题。 (十六)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七)履行好区政府金融办公室的相关职能。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