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开展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扎实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五)依法承担对相关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
(七)承办产(商)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强市工作;组织有关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商)品防伪工作;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三) 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制剂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建立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十四)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