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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7-0/2015-0001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市监〔2015〕31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15-10-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坛市监〔2015〕31号

根据省农委和省食药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5〕1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采购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2、采购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严禁购入、销售、加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3、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落实进货把关、生产过程及贮

存、运输管理以及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依法组织生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5、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贮存位置标明畜禽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并进行公示。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要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直接销毁的情形。由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加强畜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监督入场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利用检验检测、快速检测等自检手段开展畜禽产品进场检验,在市场内公布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经市场流向消费者。

三、强化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企业后的监管,严格畜禽产品准入管理

1、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监督畜禽产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产品,确保畜禽产品可追溯。

2、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将生产加工企业原料肉进厂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使用等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和生产加工不合格肉制品及肉源掺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落实畜禽产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严厉查处采购没有检验检疫证章或者检验检疫证章不全的畜禽产品,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畜禽产品和“三无”预包装肉制品等违法行为。

4、加强肉及肉制品日常监管工作和监督抽检工作,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公布抽检信息,对发现的不合格畜禽产品就地销毁。

5、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强化与地方各级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大对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及食品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屠宰行业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氛围。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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