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加强我区水行政管理,保护水资源、水环境和水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全区人民用水安全和防洪安全,就建立水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检察、公安等执法机关处置涉水事件联动执法行动,有效防范和处置水事违法事件,确保我区水资源、水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
二、组织领导
1.成立水行政联动执法领导小组:
组 长:钱为民(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朱网富(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副局长)
沈宏伟(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和荣(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荆火平(常州市金坛区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邹慧娟(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
陈俊华(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长)
2.水行政联动执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荆火平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检察院邹慧娟同志、区公安局水警大队陈俊华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区水利局,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各类举报及查处、监督检查日常执法等工作。
3.建立水行政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水利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根据联动执法工作的需要,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各单位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参加,就联动执法中的相互协作问题及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和协商。
4.、建立水行政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水利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别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三、职责分工
区水利局职责:
1.加强水行政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向联动执法单位通报新颁布实施的与水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文件。
2.具体做好对全区范围内涉河工程、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文和防汛设施等水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3.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及暴力抗法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4.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政府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通报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水事违法案件构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按有关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报检察机关备案。
6.对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涉嫌水事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7.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同时把执行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8.定期召集联动执法单位举行执法联席会议,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9.指派联络员协调联动执法单位之间水事执法案件的联络、协作、案件移送办理等工作。根据联动执法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联络员会议。
10.就执法共性中的一些问题定期召集联动执法单位,开展联动调研活动。
区人民检察院职责:
1.对水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存在违法行政行为的,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支持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2.对水行政执法部门就其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未依法执行的,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并及时通报水行政执法部门。
3.对于水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线索的,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通报水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
4.在办案中发现相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或工作程序需要改正或改进的,可依法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5.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水事违法或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移交水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6.水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水事刑事案件时,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机关可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对收集的证据提出意见。
7.与水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开展执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活动。
区公安局职责:
1.依法处理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保障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暴力抗法人员,及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确保执法行动的安全。
2.对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移送案件的有关程序进行受理。
3.移送的案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对水行政执法部门正在调查的水事违法案件,发现涉嫌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共同参与处理的,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
5.公安机关在侦办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涉嫌水行政违法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水行政执法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坚持协调配合。各联动执法单位要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树立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既要分工协作,又要相互配合,确保水行政联动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2.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模范遵守执法纪律,亮证执法,使用礼貌用语。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适用法律准确、手续完备、文书规范。
3.各单位要强化各项保障措施,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保障、人员保障,为联动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
201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