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形象, 提高我市户外广告管理水平,加强公益广告宣传,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东至东外环、 南至沿江高速、 西至新镇广路、 北至盐港路范围内和城市出入口的户外公共广告泊位上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守此办法, 并符合 《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专项规划》。
第三条 户外公共广告泊位(以下简称公共泊位)包括:市政设施 (城市广场、 道路、 桥梁、 绿地、 河道等) 和公共设施 (公交候车亭、路名牌、公用电话亭、书报亭、阅报栏等)。
第四条 凡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应遵循 “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原则,由市城管局实施扎口管理。在独立式广告设施上设置公益性广告的, 由市委宣传部实行统一发布。在公共设施上设置的附着式广告设施由各产权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公益广告宣传的统筹安排和内容审定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公共泊位上广告设置的许可、 市区市政设施上独立式广告设施的建设审批、管理以及出让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公共泊位上广告设施规划选址的认定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中涉及桥梁、 园林以及道路挖掘等事项的认定、审批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中影响交通安全情形的认定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两侧广告设置的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泊位拍卖政府性收益的管理与分配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于发布商业广告的独立式广告设施, 必须统一公开拍卖使用权, 拍卖所得收益实行专款专用, 用于公益性广告设施的建设以及日常维护。
第七条 用于发布商业广告的独立式广告设施, 每年应保证不少于30天的无偿公益广告宣传时间, 如超过规定时长, 应由使用单位按照市场合理价位予以补偿。
第八条 市城管局应按照规划要求, 制定切合实际的建设计划和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益广告设施的建设, 以城区出入口为重点,采用电子显示屏或电子三翻板形式, 优先满足我市重点公益性广告宣传和全市各部门单位重点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十条 市各部门和单位需要进行公益性广告宣传的, 应向市委宣传部统一上报宣传计划,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设置时间、地点,并进行内容审查,市城管局根据安排负责监督管理广告画面制作与安装。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泊位上设置广告的行为,由市城管局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泊位上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由市工商局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