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城市“三无”老人供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9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根据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发放要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镇(区、街道)财政各承担50%,均实行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关救助和春节慰问按照上级统一政策执行,年终不再增发一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1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100元。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季发放。
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50元,散居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20元。孤儿养育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月发放。
四、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20元,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城市“三无”老人实行差额发放。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月发放。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和重度残疾人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病在本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为70%;在本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为65%;在本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为60%。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和孤儿,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4.5万元/人;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社会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3.5万元/人。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各镇(区、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握政策界线,严格标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确保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