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存量资金专项清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关于开展财政存量资金专项清理的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5〕15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预〔2015〕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财政存量资金分类清理、结余回收、统筹使用等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清理范围
全区财政存量资金。
二、工作举措
(一)加大清理力度
1.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区、镇两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应将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13年以来的结转资金,尚未执行完毕、经鉴定不需继续执行的结转资金应予以收回;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应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的领域。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但却违反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方式的虚列支出,其中无须实际支出的部分,应予以收回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2.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区、镇两级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2014年底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3.清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2012年及以前年度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应交回区财政统筹使用;2013年以来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如确需继续使用的给予留用,如无需再用的应交回区财政统筹使用。
4.严格规范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2012年及以前年度部门结算结转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应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2013年以来项目已完结但资金有结余或项目已无需继续实施等情况的结转资金,均视同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交回区财政统筹使用。
5.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超过法定额度的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调回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二)加大检查力度
区政府成立财政存量资金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区财政局下设4个检查小组,负责清理检查工作,通过查账、查询、函证等方法全面查看被清理单位的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以及倾听单位对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清理内容,形成专项清理检查报告。各镇(区、街道)的检查工作由所属财政所(局)牵头组织实施。
1.准备培训阶段(8月26日至8月27日)
区财政局组织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详实的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2.财政清理阶段(8月28日至9月20日)
检查小组对各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在9月20日前完成所查单位的清理汇总表、存量资金违规情况统计表等清理检查表格填报工作。
3.处理整改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形成综合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按要求向相关单位下达调整预算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及往来科目的批复。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由区财政局向被检查的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各单位按区财政局统一口径进行处理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真抓实干,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区财政局检查小组要深入预算单位调查摸底有关情况,各单位要作好相关配合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法规纪律。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新《预算法》,在清理工作中要严守财经纪律、保持清正廉洁,如发现有推诿扯皮、隐瞒实情、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