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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5-0006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5〕5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5〕58号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保障供电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综合治理,构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关键时期,对电力需求迅速增加。电力设施遭受破坏,不仅危及电网安全运行,也将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局面。目前,我市各类危及电网安全、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违章施工、违章作业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供电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镇(区)、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征求市供电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将道路、厂房、居民住宅等批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有关整改措施也不到位,造成新的供电安全隐患。一些施工单位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导致近几年多次发生输配电电网跳闸中断供电的事故。这些不仅危及电网安全,同时危及违章者的生命安全。

  2.绿化工程与输配电线路之间的“线树矛盾”突出。部分单位(部门)将许多存活率高、生长速度快的树种栽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内,致使部分输配电线路通道受到侵害,多次发生树木碰线导致的线路跳闸停电事故。

  3.各类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呈上升趋势,配变、导线被盗现象严重。

  各镇(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共同维护我市供电安全生产局面。一是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二是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在分管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三是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新格局,努力形成各级、各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落实责任,突出重点,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取得实效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应落实责任,抓住重点,合力推进。

  1.公安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涉电犯罪,加大综合整治力度。要把“严打”方针贯彻落实到电力保护工作中去,进一步加大对涉电犯罪的打击力度。要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严打整治的重点之一,坚决遏制危害电力安全运行案件多发的势头。在严厉打击涉电犯罪的同时,要切实抓好电力系统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的经营秩序,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制止和处罚在输电线路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施工、放炮采石、违章建筑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消除电力安全隐患。

  2.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和实施城镇、乡村建设时,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应征求电力行政部门意见。对靠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电力行政部门审批的方案进行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不按规划建设和违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电力线路经过的区域,依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预留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确保电力设施安全,避免人为造成破坏。

  3.交通部门在规划或审批新建、维护、改造道路和桥涵时,如涉及到穿越电力设施和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时,要征求电力行政部门(市经信局)意见,对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施工区段,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设计施工。对已建或在建的公路,如存在安全隐患,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交通部门应积极配合电力行政部门(市经信局)予以妥善处理。

  4.林业部门在植树造林和各乡镇对所属林场及农作物耕作区的建设中,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违法种栽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为保证架空电力线安全运行,严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作物和树木。

  5.水务部门实施疏浚河道、修建堤坝等工程如穿越电力设施保护区,应征求电力行政部门(市经信局)意见,采取安全措施,达成相关协议后方可施工。

  6.施工、建筑企业应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需向电力行政部门(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7.市电力执法办公室要会同供电企业在加强防范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巡查、处置、抢修等防范措施,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电力设施和线路的正常运行。

  三、加大宣传,强化引导,营造电力设施保护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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