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金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坛市物业管理办法》、《金坛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属地化进程,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监管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由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分类考核与部门履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领导小组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物业管理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对社区居(村)委会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对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每年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社区居(村)委会的物业管理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对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抽查,考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社区居(村)委会对辖区的业主委员会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主要包括《金坛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标准》、《金坛市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标准》、《金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及《金坛市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标准》所明确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对于各级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条 为统一衡量考核结果,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三级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领导小组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服务项目创优达标等活动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表彰和奖励方案由领导小组制定实施。
第九条 市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物业管理考核工作,要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完善管理措施,规范管理行为,全面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坛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坛政办发〔2010〕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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