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5年金坛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申报工作,根据坛委农字《关于印发金坛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金坛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从9月28日起至10月5日止。
各申报项目主体必须严格对照《金坛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要求进行申报,所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申报建设内容不得与其它项目交叉重复。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提交市委农工办经管科。联系人:市委农工办经管科,尹留忠,0519—82835164;市财政局农财科周建忠0519-82328723。
附件:《金坛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金 坛 区财 政 局
2015年9月28日
金坛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省农委《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苏农经〔2013〕6号)的相关精神,积极推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水平,积极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农经部门认定,且符合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发展长效化“六化”标准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首先进入年度市级家庭农场名录。
第四条 市农办会同财政、农林等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工作,按照得分高低每年认定不超过农场总数10%的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不同类型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按比例控制,其中粮食种植和水产、家禽(畜)养殖不低于80%。每年4月底市下达当年创建目标计划。各镇(街道) 应按照目标任务、对照创建标准,严格把关,按时向市农办报送申报材料,负责做好上年评选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复查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参加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认定时间1年以上、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的家庭农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本市农户、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5年以上的外来农户开办的经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常年雇工不多于家庭劳动力),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备市农广校及以上部门颁发的“绿色证书”、市级及以上农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者,家庭收入以家庭农场经营性收入为主,占80%以上。
(二)规模适度化。种植类:粮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在3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50亩以上,茶、果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畜牧类:母猪存栏数量50头以上,肉猪年出栏数量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数量300头以上,兔存栏数量2000只以上或年出栏4000只以上,蛋禽存栏数量1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数量5万羽以上,蛋鹌鹑、鸽子存栏数量3万羽以上,肉鹌鹑、鸽子出栏数量5万羽以上;水产养殖类:常规水产品养殖(含设施水产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种养结合类:生产面积在150亩以上,并且主要品种达70%以上;食用菌类:年产1万平方米以上。
(三)管理规范化。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有完善记录,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和销售记录,有规范的财务收支反映(或会计核算),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四)生产标准化。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按照生态农业标准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源得到综合利用,不使用对生态环境有污染、有公害、有破坏的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符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有标准化养殖场和粪污处理设施,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有较为完善的循环农业生产设备;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优先。
(五)经营市场化。农场有稳定的销售或农超、农社对接渠道或加入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拥有或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统一品牌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鲜活水产品等不适宜包装销售的产品除外)。
(六)示范长效化。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带头示范作用;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推广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农场财产、产品、成员、雇员等有风险保障。
第六条 申报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金坛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农场确认登记注册材料;
(三)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
(四)生产和财务记录材料
(五)土地流转合同及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六)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七)农场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及参加培训等证明材料;
(八)注册商标相关证明;
(九)家庭农场相关制度;
(十)农产品销售台账,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十一)基地和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当年家庭农场设施建设证明(由所在地村和镇农经、财政部门出具证明,镇审计办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与政策扶持
第七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由家庭农场根据第五条要求,自愿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农经站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镇农经站牵头组织财政、农业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市下达的申报计划数择优推荐。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农办参评,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各镇(街道)农经站必须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报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市农办受理后,会同市农林、财政等部门组织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金坛政府网”进行公示7天后,由市农办发文公布名单,并予授牌。
第八条 经评选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个,对当年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本年度在农场内部进行生产设施建设的(田间道路、晒场、库房、机房、品牌建设以及其他生产性投入),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再择优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动态管理。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对照市定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并建立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档案。
第十条 摘牌处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金坛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3年后重新获得“金坛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可以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年审复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
2015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培育-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填写)
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填写下表)
家庭农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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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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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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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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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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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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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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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生产时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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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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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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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类型(粮食、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五类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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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家庭劳动力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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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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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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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开始经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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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农业部门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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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承包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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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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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起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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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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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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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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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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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生产成本(除土地租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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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亩均收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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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家庭农场纯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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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培训、荣誉及奖励情况(认证、奖励、地方政府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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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实施计划
(一)项目任务背景(可行性、必要性)
(二)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绩效目标)
(三)项目内容及金额(总投资构成,重点说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途)
(四)项目执行进度(时间范围为2015年1月—12月)
(五)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其他事项
三、申报单位意见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2015年家庭农场项目汇总表
(由当地农经部门填写)
单位:万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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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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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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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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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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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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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市、县(市)农经部门向省报送实施方案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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