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2项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5]88号)精神,我区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等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年可减轻企业负担724.63万元。 (王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