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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15-0000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财税〔2015〕6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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