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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朱林镇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329/2015-0003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朱林镇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朱政发〔2015〕114号 发布机构 朱林镇
生成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朱林镇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朱林镇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朱政发〔2015〕114号

  《朱林镇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朱林镇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为了吸取多年民政资金使用的经验教训,提高民政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经镇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细则。

  总   则

  民政资金的发放是党和政府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关心群众疾苦,促进社会稳定、人心稳定基础性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党和政府关心优抚对象、灾民、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得到保障的重大举措,是党和政府温暖的重要体现。

  第一条 民政资金的使用要贯彻专款专用、重点使用、阳光操作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民政资金的落实要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集体研究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民政资金的发放要完善正确使用、按规操作、手续完备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民政资金的流向要建立每个环节的监督、核查、督查、审查的工作机制。

  镇级民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民政资金的职能管理。镇民政办要依据民政资金的用途,制定科学的正确的完善的民政资金使用方案,供镇党委政府研究决策。镇财政要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保障民政资金的调度使用,镇审计所要对民政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年度抽查审计;监察室要对民政资金的正确使用、安全使用进行监察。

  第六条 民政资金的收支管理。上级专项民政资金,镇财政、民政要及时开出收据进账,专项资金要求下拨到村的按资金用途由村开出票据拨付到村,不得截留。救灾款、救济款(包括边困资金)和其它民政救助资金的下拨,一律由村开出票据进账,严禁直接发放现金。

  第七条 民政资金的发放管理。民政定期和补助资金的发放,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打卡直接结算到个人账户,包括抚恤金、五保、低保、遗属、重残、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慈善大病、贫困学生救助、现役军人优待金和老年人尊老金。

  第八条  临时救济款的使用管理。临时救济款实行由镇集中和统筹使用,由镇民政办负责发放,镇财政负责监督使用。

  一、临时救济对象的条件:因病、因灾和其它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对象可申请临时救济。

  二、临时救济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村调查核实,村书记签字,村委加盖印章,申请人直接到镇民政办申报,镇民政办根据贫困原因提出建议救济金额,报镇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特别困难对象的救济由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临时救济款的领取: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联系电话号码,申请人本人签字,其他任何人签字不予发放临时救济金。要建立申请人领取过程的影像资料,按月汇总,打印备案。

  第九条 临时救济的适度管理。在民政已享受定期补助和救助的对象不予临时救济,申请人一年中只允许临时救济一次,家庭十分困难的要提供依据方可考虑,各村在调查核实的同时,要从严掌控签字盖章。

  第十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灾情发生后,要以恢复生产、安排生活、防疫治病等进行救灾,确保救灾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对灾民因灾造成生活用房倒塌或毁坏影响正常生活的,由镇村共同核实灾情,形成文字影像资料,对没有自救能力的灾民,报镇政府审批,及时安排适当救灾资金给予房屋的重建或维修,救灾款的发放必须有灾民的亲自签字和盖章,严禁他人代签代领。

  第十一条  敬老院经费支出管理。资金由财政统管户管理,支出要严格控制总量,按生活计划支出资金,资金的支出要手续完善,严格审批。

  村级民政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民政资金入账管理。村对上级拨付的任何民政资金一律开出票据入账,支出手续完备,以原始凭证记账,严禁账外现金发放。

  第十三条 民政资金的分类管理。救灾款、救济款和其它民政救助资金的使用,要分类使用、分类制单、凭单发放、按名签字、完善手续、凭单记账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上级拨付的创建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等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并在财务账目中体现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未发生直接支出的要有文字台账支撑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民政资金的程序管理。按照研究方案、制定方案、实施方案、调整方案、公示方案、上报方案的程序规范管理。

  一、研究方案:救灾款(物)、救济款和村级配套的救助资金的安排,要召开“两委”会议,会议要围绕大局、稳定地方、稳定人心、平衡各类救助对象展开讨论,作出决议。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装入档案备查,会前村干部要分工调查摸底,为会议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二、制定方案:村会计根据“两委”会议决议,按民政资金不同用途分类制表,表中要设立救助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救助金额、救助对象亲自签名栏目。

  三、实施方案:按村民小组的多少合并若干发放小组,每组发放民政资金分工要有一名村干部负责,村民小组长配合发放。发放时要按表格内容填写所有栏目,发放人签字后报村会计入账,救助对象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代领,同时要建立发放过程的影像资料。

  四、调整方案:在发放过程中可能出现增减变动的情况,发放人要及时与村书记联系,同意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两委”会议中通过。

  五、公示方案:民政资金发放结束后,村要在15日内将救助名单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地点不少于5处,公示地点要留有影像资料备查。

  六、上报方案:村级民政资金公示后,7日内将发放详细资料和公示影像资料复印件报镇民政办备案抽查。

  民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检查、督查、惩处

  第十六条 镇财政、民政、经办室每年要组织村会计培训,学习财务知识和财务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明确会计职责,掌握民政资金发放的要求。

  第十七条  镇级民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接受镇财政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督查。

  第十八条 村级民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接受群众举报,同时接受镇和镇以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督查,镇民政办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村发放名单进行入户抽查。

  第十九条 镇村民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有截留、挪用、侵占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如违反上级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民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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