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卫健局 > 机构概况 > 内容
 
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能
索引号 33899166-5/2015-0003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机构概况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能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提出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改革。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政策;负责协调推动相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为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会同相关部门将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

  (三)编制全市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医疗卫生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并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四)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规范全市城乡医疗机构的建设,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计划、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五)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协调、指挥各种重大突发性、灾害性事故的医疗抢救工作。

  (六)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

  (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测预警信息,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八)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十)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资源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查。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社会主义新型的生育文化。

  (十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三)拟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推进实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进全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建设;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协同相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四)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离退休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的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六)拟订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才培养、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七)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十八)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九)编报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和奖励扶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推广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协助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指导和监督《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夫妇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