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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口径的通知
索引号 33899166-5/2015-00036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2015〕100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15-08-24 发布日期 2015-08-2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口径
 
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口径的通知
坛卫〔2015〕100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办证、管理服务等工作,规范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流程,明确职责,提高全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坛人口计生字[2011]6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特制订本通知。

  一、办证(联系单)口径

  1. 户籍人口

  女方户口为金坛区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女方户口为金坛区外的,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2. 流动人口

  夫妻双方均为金坛区外的,到女方现居住地的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

  二、信息采集上报口径

  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时,办理方负责采集完整信息并在常州市全员人口信息平台(2.0)中录入。如果服务对象不在本地居住,可以委托到常住地管理(具体委托事项见第五条委托服务工作要求),委托成功的,由接收方在省综合信息平台(3.0)中对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进行及时更新和统计上报;如果无需委托或委托不成功的仍由办理方负责管理服务和统计上报。

  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镇(街道)负责将办证等信息通报给服务对象当前管理的镇(街道)(当前3.0中育龄妇女信息卡所在地),如果不能明确当前管理所属镇(街道)的,由办理方负责在省综合信息平台(3.0)中建立完善育龄妇女信息卡并进行统计。

  三、管理服务口径

  由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镇(街道)负责对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相关服务。如果服务对象不在本地居住,可以委托男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服务(具体委托事项见第五条委托服务工作要求),相关服务经费按标准由委托方拨付给被委托方。

  四、孕前优生检查统计

  已做孕前优生检查的已婚育龄夫妻,由完成孕检任务的镇(街道)负责办证(生育服务联系单、再生育证)、信息采集、统计上报等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如果已做孕前优生检查的育龄妇女在省综合信息平台(3.0)中没有完整的育龄妇女信息卡的,完成任务数将扣除。

  五、委托服务工作要求

  委托对象:为方便计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对本市内因婚姻、工作、居住等原因在镇、村间流动,户籍地不便管理服务,需要委托另一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委托服务。具体要求:

  (1)需要委托服务的对象一般要求服务对象在金坛区内其它镇(街道)、村有固定住所、有长期居住倾向并实际居住。

  (2)有固定工作岗位的在机关、事业、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必须接收委托,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3)常住城区社区居委会(包括西城街道、东城街道)户籍在其他镇村的,农村不向城区交接,由发放“生育服务联系单”的所在镇村进行管理服务和统计上报。如果常住城区男女双方户籍均在城区外的镇村,可以交接到婚进方(男方)进行管理服务和统计上报,但城区社区需提供避孕药具发放等计划生育随访服务。

  (4)已完成孕前检查的对象不进行委托,如果进行委托则任务完成数也随委托服务责任一同转移。

  委托操作流程:办证地在常州市全员信息平台(2.0)填写完整信息并进行“交出委托”(信息卡居住地一栏要详细到镇村组门牌号,必须有联系电话),接收委托方在接收委托后由村级进行确认,不能确认的,说明原因退回。确认后接收委托方在接收委托后把服务对象的信息卡调入本地并负责各类信息采集上报工作。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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