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明确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及管理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规范病假审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实际,现就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病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假审批
(一)审批权限
1.单位主要负责人病假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局长审批;1个月以上的,由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2.工作人员因病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单位科室领导审批;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同意;6个月以上的,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二)审批手续
1.需请病假的,由本人(或相应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附单位指定医院(单位主要负责人须附局指定医院)的病历单、诊断报告、医疗费、医院建休证明等能证明病情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科室、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在7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2.对申请6个月以上长病休的,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和《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病休工资审批表》(附件2),连同申请和二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卡、医院病休证明等材料一起报局组织人事科,经局审核、市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长病休人员相应工资标准。
3.病假到期后,个人要及时到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单位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如尚未痊愈,需继续提供规定医院的病历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
二、病假待遇及管理要求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及管理要求,按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为了便于查找、对照,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及管理政策进行了摘抄,详见附件3。
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对病假人员进行一次检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逾假不归的工作人员,以旷工论处。对瞒报、漏报私自离岗人员的,将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及我省的原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且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新规定为准。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现长病休人员情况上报局组织人事科,按规定重新审批。
附件:
1.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
2.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病休工资审批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及管理政策摘抄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7月6日 附件:
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