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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卫生部门对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综合管理的一道关键环节,根据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在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时的资料时,公共场所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将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并依法监督公共场所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全我市实际工作,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检测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和复核的工作管理
1. 市卫生监督所在受理城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每两年复核申请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报告(检测报告)作为卫生许可和复核的前置条件,对于未提供者,不予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 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场所申请单位全部由市卫生监督所受理。
3. 市卫生监督分所在受理乡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年度复核申请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或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卫生检测协议书都可作为卫生许可和复核的前置条件,对于未提供者,不予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二、工作流程的管理
1. 市卫生监督所对于城区新办证和复证时指导业主如实填写《申请单位卫生检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作为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衍接内部工作流转单,方便业主进行工作的联络。
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业主提供的《申请单位卫生检测基本情况登记表》进入卫生检测工作流程。
3. 市卫生监督分所在受理乡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年度复核申请时,由乡镇防保医生指导业主如实填写《申请单位卫生检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协助完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进入发证、复证流程和在协议时限内的检测服务工作。
4. 市卫生监督所要依法监督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检测报告等信息的公示工作,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人员要按协管工作要求完成对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检测报告等信息的公示的监督协管工作。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市卫生监督所提前3个月事先书面告知业主,便于业主联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卫生检测计划。
三、卫生检测的工作管理
1.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场所各行业经营单位开展卫生检测工作(各行业的卫生检测指标详见附件2)。
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开展服务性收费,并进行公示。
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区卫生检测任务并出具报告,乡镇的单位在委托检测协议的期限内完成卫生检测任务并出具报告。
市卫生监督所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进行调整,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同时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许可证逾期未复核延续的行为。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如有变动,以新通知精神为准。
附件:
1. 申请单位卫生检测基本情况登记表
2.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提交卫生检测指标的通知
金坛市卫生局
2015年1月16日
附件: 附件1:申请单位卫生检测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 附件2:关于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提交卫生检测指标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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