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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加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以下简称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职工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本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相关责任,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管,做到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范围经营,职工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接受相关培训后持健康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以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各职工食堂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要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告,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
卫生行政部门将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卫生局
2015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