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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7-0/2014-0002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 市场监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食药监党〔2014〕5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坛食药监党〔2014〕5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机关效能,提升机关形象,根据上级加强作风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决定对全局机关工作人员明确“十条禁令”的纪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条禁令”的具体内容

  1、严禁对上级政策规定和局党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严禁接受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严禁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消费,不得向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费用;

  4、严禁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办事推诿扯皮,不得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不得损害群众利益;

  5、严禁工作日及值班期间午间饮酒;

  6、严禁工作期间打牌、下棋、炒股、网购网聊、玩游戏、观看影视节目或做明显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7、严禁公车私用、违规用车或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8、严禁铺张浪费、挥霍公款、损毁公共财物,不得损公肥私、以权谋私;

  9、严禁损害集体荣誉或机关形象,不得消极怠工,不得破坏机关内部团结和谐稳定;

  10、严禁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言行。

  二、“十条禁令”的适用范围

  机关在职全体工作人员,含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工、派遣工以及临时借用人员。

  三、责任追究方式

  1、行政告诫或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在全体职工大会上作出检查;

  4、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5、扣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地方性工作津贴或责令赔偿由本人造成的损失;

  6、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整改;

  7、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8、劝告辞退;

  9、移交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四、处理办法

  1、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较小或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进行行政告诫、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在全局职工大会上作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相关的工作津贴或赔偿损失处理。

  3、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重大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整改、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进行劝告辞退处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同一工作人员在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视为情节较重,给予取消其本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其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地方性工作津贴总额的20%,并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领导给予行政告诫或诫勉谈话处理。

  5、同一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按情节严重予以处理,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或直接领导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6、同一科室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有一人受到党纪政纪及以上处分的,取消该科室全体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分别扣发该科室每位工作人员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地方性工作津贴总额的20%,并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停职整改处理,分管领导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五、监督检查

  1、局成立作风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局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2、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每月集中开展不少于2次的不定期检查,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当中随机选定,检查内容主要围绕“十条禁令”,重点对职能履行、遵守工作纪律、行政相对人及群众反映、网络舆情等,检查人员对检查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后,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汇总,经检查组审核后,于每季度末面向全局进行公布。

  3、对各科室主动上报发现的问题,并严肃查处的,或者主动排查纠正作风问题隐患的,不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本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甚至包庇纵容或故意隐瞒事实,致使他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及以上责任追究的,相关人员和科室领导须承担连带责任。

  各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抓好“十条禁令”的贯彻落实,做到人人知晓,自觉遵守。局中层以上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模范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真正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金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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