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内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根据常价服 [2008]218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车的,按照非营业性公共车位标准收取:
1.汽车每车位每月100元以上(含)的,其中,民防部门按50元/车位.月的标准收取“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
2.汽车每车位每月100元以下的,民防部门按收取费用的50%的标准收取“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
3.用于非机动车辆停放的,民防部门按1元/车位.月的标准收取“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
二、为便于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各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坛发改价[2012]17号文件精神并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三、民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登记管理,明晰权属,盘活存量,扩大增量;严格对所收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停车使用综合验收和消防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搞好人防工程维修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高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率和人防工程完好率。
四、上述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两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金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坛市民防局
2014年12月3日
主题词: 汽车停放 收费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住建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