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公安宣传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近年来公安宣传绩效考核实际,市局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2014年度公安宣传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范围及标准作出了适当修改和调整。现将《金坛市公安局新闻宣传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金坛市公安局
2014年4月21日
2014年金坛市公安局新闻宣传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期全市公安对外宣传工作,调动全市公安民警参与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发挥新闻宣传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厅、常州市局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新闻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派出所、机关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绩效实行积分考核,纳入全年思想政治工作绩效考核,设基本分10分:以人均5分为本单位年度考核的目标分,完成全年目标分得基本分6分;另外基本分为4分,以超出目标分各单位人均得分排名进行计分。未完成本单位年度考核目标分的单位,按所得分数的人均得分排名进行计分,基本分以5分起算,依次递减0.5分。
第三条 有优质稿件的酌情予以适当加分,优质稿件主要包含:中央级主流媒体;人民网、新华网首页;人民公安报头版和其他版面头条;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头条和其他版面头条;常州日报头版和民生版头条;常州市局主要领导以上批示肯定的;经常州市局评审可以确定为优质稿件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予以扣分:
(一)违反公安新闻宣传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未及时发现、处置或因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舆情危机的;
(二)未认真执行公安新闻宣传报备制度,报备率不足90%的;
(三)党报党刊征订发行任务未完成的;
(四)因执行公安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不严,不经报备、核稿,擅自发稿或在统计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章 计分媒体目录
第五条 中央级
(一)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与报纸摘要”、“新闻纵横”等栏目。
算分标准:每篇(条)计30分。
(二)报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人民公安报治安周刊、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以及新华社每日电讯、《人民公安》杂志、《公安内参》、《啄木鸟》、《派出所工作》、《现代世界警察》等。
算分标准:
1、人民日报头版每篇(条)计50分;其他版面每篇30分;
2、人民公安报、法制日报头版、《人民公安》杂志、《公安内参》每篇(条)计30分,其他版面每篇(条)记20分;
3、其他国家级媒体,头版每篇(条)计25分,其中通讯类计20分,消息、图片类计15分。
(三)电视: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新闻30分”、“晚间新闻”、“新闻直播间”、“24小时”、“新闻调查”、“经济半小时”、“今日说法”、“经济与法”、“天网”、“一线”等栏目。
算分标准: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每篇(条)计50分;其它栏目每篇(条)计30分。
(四)网络:人民网、新华网、中国警察网等。
算分标准:每篇(条)计15分。
第六条 省级
(一)电台:江苏人民广播电台“江苏新闻联播”栏目。
算分标准:每篇(条)计10分。
(二)报刊:主流媒体包括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晚报、都市报类包括扬子晚报、江南时报、现代快报、南京晨报。
算分标准:
1、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头版每篇(条)计20分,其它版面通讯类计10分,消息、图片类计5分;
2、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南时报、南京晨报、江苏工人报省版每篇(条)记计5分。
(三)电视:江苏卫视“江苏新闻”、“江苏新时空”、“警方特别报道”、“法制集结号”等栏目。
算分标准:每篇(条)计10分。
(四)网络:江苏公安门户网站、人民网江苏视窗等。
算分标准:每篇(条)计10分。
第七条 市级
(一)电台:常州人民广播电台。
算分标准:每篇(条)计2分。
(二)报刊:常州日报、常州晚报以及《常州宣传》等。
算分标准:
1、常州日报头版计10分,《警方》专版通讯稿每篇计5分,消息、图片每篇计2分;
2、其它市级媒体每篇(条)计2分。
(三)电视:常州电视台。
算分标准:常州电视台《警方110》每篇(条)计5分,其它市级媒体每篇(条)计2分。
(四)网络:平安常州网、中国常州网、中吴网等。
算分标准:每篇(条)计2分。
第八条 其他
(一)在金坛市党报、《今日金坛》、电视台、广播电台、金坛网、《金坛警方》等金坛级媒体刊(播)每篇(条)计1分。
(二)利用公交移动视频、出租车后窗广告版和户外LED广告屏等现代传媒开展宣传的,每播出1(档)期,折合市级8篇,每篇(条)计16分。(以留存照片信息为准)
第三章 有关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本单位录用稿件情况进行核实统计,于每月20日之前将新闻宣传报道统计表上报至市局政治处沙莎办公平台邮箱,并及时将纸质报表盖好本单位公章后上交。
第十条 录用新闻稿件以稿件原件(复印件)为准,优质稿件必须提供相关原件(复印件),否则不予加分。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处宣传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