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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公休假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67/2014-0000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交通运输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交运办﹝2014﹞30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公休假制度的通知
 
金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公休假制度的通知
坛交运办﹝2014﹞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休假休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假期规定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年休假假期的具体规定为: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享受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一、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第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第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第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休假原则

  1、公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休假不得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2、休假应于当年使用,不跨年;

  3、休假人员需提前一星期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审批权限

  1、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局党委书记审批;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由局长审批;

  2、事业单位副职和局机关科室副职及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休假,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假期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等制度,部门和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假期的审核和审批手续。要加强宣传,让全体工作人员知晓各项制度,了解内容,吃透精神,掌握规定。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执行假期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金坛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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