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休假休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假期规定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年休假假期的具体规定为: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享受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一、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第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第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第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休假原则 1、公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休假不得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2、休假应于当年使用,不跨年; 3、休假人员需提前一星期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审批权限 1、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局党委书记审批;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由局长审批; 2、事业单位副职和局机关科室副职及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休假,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假期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等制度,部门和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假期的审核和审批手续。要加强宣传,让全体工作人员知晓各项制度,了解内容,吃透精神,掌握规定。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执行假期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金坛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