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金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顾问团的性质和主要工作
法律顾问团由法学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实际工作者和执业律师等组成,是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非常设机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提供意见;
(二)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草案,提出修改建议、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决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府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依法代理市政府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
(六)参加以市政府名义签约的涉外和国内重大项目的谈判,参与草拟、修改、审查重大合同、重大项目相关的法律文件;
(七)为依法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八)为市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九)受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考核,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培训;
(十)向市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对市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团的组成和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成员10名,成员数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法律顾问团团长由市政府办主任担任,负责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团的重要工作;副团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团的有关工作。法律顾问团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法律顾问团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法律顾问团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法律顾问团团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法律顾问团主要采用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等工作方式,其成员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列席有关会议、参与起草审核规范性文件、参与重大项目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咨询论证、委托代理等形式,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团工作的保障措施
成立法律顾问团,是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妥善安排、认真对接、支持配合、提供保障、强化监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一是建立工作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团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明确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严肃纪律,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团在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中的作用。
二是提供经费保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司法、人社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工作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团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附件:金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2015—2017年度)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附件:
坛政发〔2014〕15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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