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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4-0005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14〕5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坛政发〔2014〕59号

  《金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45月27日

  金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金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成员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镇区(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五条  常务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工作部署、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决定,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决定;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依照分工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市长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会前协调、征求意见、调查论证、公示、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由提请单位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八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涉及其他镇区(街道)和部门的,会前应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由分管副市长召开会议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市政府办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情况说明,包括:议题的背景或缘由、政策依据、主要内容、需市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及其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十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材料经市政府办对口联系副主任、法制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再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市政府办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7天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明确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经市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上会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议题原则上改在下一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需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正式文本等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会前5天送至市政府办,未按时送达的一般不安排上会。

  第十四条  各部门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确有必要上会的,按程序报批确定。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机构,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应有2/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若上会议题因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市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可委托市政府办对口联系副主任发表意见,也可在会前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府办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市政府办根据议题内容预计汇报和讨论的时间,并根据预计的时间通知各议题的列席人员分批到候会室候会,待进行下个议题时,及时组织入会,以保证会议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六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市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应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请市长审定签发。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各镇区(街道)、各部门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发送。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所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镇区(街道)和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反馈办理情况。如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汇总并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列席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出席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经市政府办主任批准,并妥善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事宜或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如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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