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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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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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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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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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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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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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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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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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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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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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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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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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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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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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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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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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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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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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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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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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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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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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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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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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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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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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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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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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回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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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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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携带卷烟超过50条不超过100条或邮寄卷烟、雪茄烟超过2条不超过10条,邮寄烟叶、烟丝超过5公斤不超过10公斤(合寄时超过10公斤不超过20公斤)[排除合法携带,排除价值较高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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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5%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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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携带卷烟100条以上或邮寄卷烟、雪茄烟10条以上,邮寄烟叶、烟丝10公斤以上(合寄时20公斤以上)[排除合法携带,排除价值较高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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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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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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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无证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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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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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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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发卷烟、雪茄烟价值不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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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不超过6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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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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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发卷烟、雪茄烟价值超过5000元不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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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5%以上不超过8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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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发卷烟、雪茄烟价值在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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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5%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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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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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乱渠道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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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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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
2、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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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进货总额不满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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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不超过8%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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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进货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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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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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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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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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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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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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查获数量不满5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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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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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查获在数量5条以上不满10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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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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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查获在数量10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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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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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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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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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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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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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烟叶不满300公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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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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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不满600公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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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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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烟叶600公斤以上不满1000公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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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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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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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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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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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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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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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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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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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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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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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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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超过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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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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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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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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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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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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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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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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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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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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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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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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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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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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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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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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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0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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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不超过6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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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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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60%以上不超过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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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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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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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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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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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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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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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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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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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000以上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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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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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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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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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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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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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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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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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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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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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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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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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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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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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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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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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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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不超过6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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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的烟草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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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60%以上不超过8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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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的烟草制品价值在4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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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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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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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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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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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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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总额不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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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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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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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批发总额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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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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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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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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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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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总额不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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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总额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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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总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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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总额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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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总额在4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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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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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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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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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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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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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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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不超过6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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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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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60%以上不超过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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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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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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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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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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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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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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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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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烟草制品价值不超过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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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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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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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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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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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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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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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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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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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总额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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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经营总额不超过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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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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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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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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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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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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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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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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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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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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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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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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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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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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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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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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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或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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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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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至5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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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查获数量不满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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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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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查获在数量5条以上不满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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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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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查获在数量10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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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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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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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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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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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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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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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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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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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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