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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37373633/2014-00005
主题分类 粮食、盐业、烟草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烟草公司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烟专[2014]8号 发布机构 烟草局
生成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09-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坛烟专[201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常烟专[2014]20号)的调整,结合实际情况,对《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下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1.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

                                                                                                                                                  2014年9月22日

 

 

 

 

 

 

抄报:常州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处、金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印发

打字:徐霞

校对:巫莹

(共印1份)

       

附件1: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平、公正、合理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常烟专[2014]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坛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进行裁量,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自由裁量标准》未列入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时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标准,禁止违法加重或减轻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合理行政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立法的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四)教育和惩罚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要纠正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管理、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第二章 裁量标准和情节

第五条 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专卖管理实际,统一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统一设定各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档次和处罚幅度,并上报常州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金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较大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低、中、高三个档次;设定的罚款幅度较小的,原则上划分为两个档次。各档次之间的跨幅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同档次之间处罚标准不能相互交叉。

第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原则上应按照《自由裁量标准》对应的裁量档次给予处罚。

第八条 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内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需降低或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的,须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但不得低于或高于该类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自由裁量幅度的最低限或最高限。

符合减轻、从轻、从重法定条件的必须附有相关证据,同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审批材料和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要求当事人及时整改,并登记违法行为。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同时实施多种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的;

(七)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当事人两年内二次以上发生违法行为的,直接适用该类违法行为处罚的最高限。

 

第三章 适用程序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适用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案人员、案件审核人员及审核部门亦应当严格对照对应的裁量权幅度提出处罚建议。

如当事人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情节的,调查人员应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适用自由裁量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

(一)具有不予处罚、减轻情节,以及从轻、从重情节需要降低或提高档次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同一案件中,同时具备从轻或减轻、从重情节的;

(三)符合《江苏省烟草专卖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规定的案件情形的。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主动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此办法。在每年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凡发现3起以上案件未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不满”、“超过”均不包括本数,所称“件”是指每1万支为1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发布以后,原《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坛烟专[201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罚则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备注

1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一)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制品。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制品。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制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回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异地携带卷烟超过50条不超过100条或邮寄卷烟、雪茄烟超过2条不超过10条,邮寄烟叶、烟丝超过5公斤不超过10公斤(合寄时超过10公斤不超过20公斤)[排除合法携带,排除价值较高的卷烟]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5%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异地携带卷烟100条以上或邮寄卷烟、雪茄烟10条以上,邮寄烟叶、烟丝10公斤以上(合寄时20公斤以上)[排除合法携带,排除价值较高的卷烟]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无证批发)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批发卷烟、雪茄烟价值不满5000元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不超过65%的罚款。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违法批发卷烟、雪茄烟价值超过5000元不满1万元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5%以上不超过85%的罚款。

违法批发卷烟、雪茄烟价值在1万元以上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5%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乱渠道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进货总额不满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不超过8%的罚款。

 

违法进货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第五条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一次性查获数量不满5条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一次性查获在数量5条以上不满10条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一次性查获在数量10条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5

擅自收购烟叶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非法收购烟叶不满300公斤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非法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不满600公斤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非法收购烟叶600公斤以上不满1000公斤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6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超过3万元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7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3万元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8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000的

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不超过60%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60%以上不超过80%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9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5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000以上不满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0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1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违法提供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不超过6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违法提供的烟草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60%以上不超过8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违法提供的烟草制品价值在4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12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批发总额不满2万元的

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批发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

处以批发总额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3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法销售总额不满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总额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违法销售总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总额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

违法销售总额在4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4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万元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不超过60%的罚款。

 

违法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60%以上不超过80%的罚款。

违法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5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不超过10%的罚款。

 

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6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总额不满1万元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不超过10%的罚款。

 

非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非法经营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7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8

违法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或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至5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一次性查获数量不满5条

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一次性查获在数量5条以上不满10条

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一次性查获在数量10条以上

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19

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的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注: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无自由裁量权的和部分有自由裁量权的,本表未予列入;

2、两年内二次以上(含本数)违法的,直接适用该类违法行为的最高限进行处罚;

3、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要求及名词术语解释详见《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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