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企业“股改奖”和“上市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设立企业“股改奖”和“上市奖”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做强做大,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企业“股改奖”和“上市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企业“股改奖”
当年度被列为金坛市上市后备企业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须完成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奖励20万元/家。
金坛市上市后备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历史沿革、产权清晰,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经营业绩等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有关要求;
(3)成长性好、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地位领先;
(4)上市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环保等方面符合有关要求;
(5)已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并已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开始启动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由镇(区)或部门推荐,经金坛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成为金坛市上市后备企业,后备企业名单每年更新并公布一次。
二、设立企业“上市奖”
坚持“境内外、场内外市场并举,IPO首发与借壳上市并重”,大力培育上市资源。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实行分类奖励:
1.首发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家。
2.首发挂牌创业板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家。
3.首发挂牌中小板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家。
4.首发挂牌主板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家。
5.首发挂牌海外市场的企业,按其募资额进行奖励。首次募资额低于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家,首次募资额高于1亿元的,奖励400万元/家。
6.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市或将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到本市的,比照上述2—4条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7.企业转板成功,奖励按不同板别的差额补足。
三、其他
1.为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股改、加快上市,市政府专门成立金坛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股改、上市的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2.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3.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之前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办法,则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