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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4-0008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4〕12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4〕12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苏建函城〔2014〕509号)和《常州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常安〔2014〕2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查找和解决我市燃气安全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抓好瓶装燃气市场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经营,建立良好的瓶装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全市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强化管理。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使用、储存场所的日常监管,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完善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升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打防并举。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规储存、违规运输、异地充装、非法倒灌、掺混二甲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燃气供储场所的反恐防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3.疏堵结合。加强瓶装燃气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与企业签订协议、持证上岗,使无证无照送气人员成为燃气经营企业的送气服务人员。加强与周边县市联动,堵截异地充装违法源头。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瓶装燃气市场规范整顿工作

  1.严厉打击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的违法经营活动。

  2.严厉查处和取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倾倒残液的行为。

  3.严禁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对充装的气瓶必须使用合格角阀塑封。

  4.严禁用贮灌、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5.严禁违规充装、运送瓶装燃气;对瓶装燃气市场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及时给予严厉打击。

  6.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充装的燃气质量及充装重量,实行严格监管。

  7.规范瓶装燃气储配站和供应门点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类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8.严禁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开展管道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1.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开展燃气场站、管道及运动场馆、商场、酒店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燃气设施巡查、检修、维护、保养。

  2.燃气管道的迁移和改造。检查投用年代长、脆性易断管道的位置、与其它地下管线交叉的位置、数量、地面标识、安全警示标志、巡检频次、改造计划和进度、管道迁移的相关手续和资料。

  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检查施工现场燃气设施的交底记录、安全保护协议、现场监护记录、对损坏燃气设施行为的查处记录。

  4.清理管线占压物。检查占压燃气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清单及清除情况。

  5.燃气安全宣传和入户安检。检查燃气安全宣传记录,以及对燃气用户的入户检查计划、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燃气供储场所的反恐怖防范。检查《江苏省城镇燃气供储场所反恐怖防范标准》(苏反恐办发〔2013〕6号)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职责

  1.住建委牵头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对规范整顿工作实施督查职能。检查燃气企业的燃气设施建设程序、安全管理体系、用户安全管理、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以及燃气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情况;配合市教育局,在全市各学校秋学期开学前,统一对全市各学校食堂安全使用燃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我市瓶装燃气市场突出问题和难点,组织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供燃气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相关当事人;负责我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使用角阀塑封或使用不合格的角阀塑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2.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点的安全生产、供应实施监督检查。

  3.质监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负责检查燃气质量、计量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质量;依法查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点的短斤少两和相互倒灌等违规违法行为,充装过期(报废)钢瓶、不合格钢瓶及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以及瓶装燃气企业违规充装非企业自有瓶的行为;督促充装单位建立气瓶条码应用管理系统。

  4.工商局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负责所在瓶装燃气供应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短斤缺两及无照经营瓶装燃气的行为;对严重违反燃气行业管理规定的燃气储配站和供应门点,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5.公安局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打击处理。负责城区瓶装燃气违规运输车辆的查处,并加大对燃气违规运输车辆必经的通往周边城市的干线公路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非法大量储存燃气、非法大量运输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落实燃气供储场所的反恐怖防范措施;对各职能部门在瓶装燃气整治过程中受到围攻、暴力阻扰执法人员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消防大队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气瓶存放等场所的消防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瓶装燃气企业和供应门点进行消防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联合相关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7.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管理和违法违规运输燃气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处罚违规运输的相关当事人。

  8.城管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占压燃气设施的违章建(构)筑物的拆除,并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9.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根据市安委会《金坛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神,组织餐饮行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10.卫生局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市安委会《金坛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神,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并协助相关单位对燃气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1.广电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对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2.各镇区、街道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制止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燃气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负责排查、劝阻本行政区域内违规存放瓶装燃气和为其提供场所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向当地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汇报;落实本辖区内燃气使用情况基础调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气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狠抓城乡燃气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整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2.突出重点。要结合高温、雷击、台风等季节性天气影响,重点加强对各类燃气设施、无证无照经营燃气、异地充装、存储场所及人员聚集场所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整治措施要落实到位。

  3.严格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齐抓共管,多措并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屡教不改、顶风犯科、暴力抗法的当事人要从重从严查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曝光、处罚、停业、关闭取缔等方式给予严厉打击,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4.强化宣传。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力度。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培训班、以案说法、宣传展示栏、公布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作用,让整治成果得益于群众,让群众更加支持整治工作,进而有力地推动我市瓶装燃气市场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5.落实责任。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迅速部署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全市企业自查和监管部门检查督查要执行同一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各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对不按规定开展专项检查、不按各自职责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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