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财政涉农补贴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9日
金坛市财政涉农补贴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涉农补贴项目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涉农补贴项目,主要是指常州市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需竞争立项的各类农业项目。涉及范围: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农林局、水利局、环保局、供销社等业务主管部门扎口申报的涉农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各类经济主体。
第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遵循“谁扎口组织申报,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五条 财政涉农补贴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分部门建立财政涉农补贴项目库,并按项目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向部、省、常州市申报的财政涉农补贴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镇(街道)要设立项目储备库,向上推荐的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
第六条 入库项目必须符合金坛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布局和要求。项目入库条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设置,并在金坛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政策变化和项目增减情况,对项目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入库条件向所在地镇(街道)提交项目申报书。镇(街道)对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项目纳入镇(街道)项目储备库,并填报项目入库申报表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主管部门财政涉农补贴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入库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文本等相关资料,进入项目申报评审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向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会审制度。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组建财政涉农补贴项目评审专家库,按项目类别优选各类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入库条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设置,其中财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30%。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必须是5人以上单数,其中财务专家不得少于2人)进行项目评审,按1:1.2的比例确定拟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条 拟推荐申报项目和项目申报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会商后,在相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接到举报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分管领导确认后,行文上报。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上级批复或备案确认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财政补助资金、建设期限等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抄送镇(街道)。项目实施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书后,启动项目实施,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启动资金。实施方案应详细规定项目实施地点、内容、进度、资金来源及用途、保障措施等条款。
第十二条 镇村集体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其他经济主体实施的项目,按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补助资金的部分,必须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提供劳务和设备的单位。
第十三条 对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上且由镇村集体实施的工程类项目或项目批复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必须聘请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管理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项目下达后,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开工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开展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工程进度、资金投入、资料收集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能到位的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文件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地点,对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财政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建设期限、项目监管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基本完工1个月内,由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清理财物、核实实物工作量,编制项目预(决)算报告。项目批复文件规定需要审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镇(街道)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做好验收准备。经镇级预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市级竣工验收。零星项目和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进行镇级验收、市级抽验。
第十九条 验收程序一般为:实地察看项目实施情况、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汇报、查看会计核算资料等台账资料、专家质询、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并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
第六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确认的实施方案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拨付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必须控制在项目资金总量的30%以内。项目实施过程中,按专业监理公司的支付令或镇(街道)监管记录、形象进度及社会监督等有关材料,进行报账,支付进度款。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整理有关报账资料,报镇(街道)业务站所和财政所审核。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由镇(街道)业务站所和财政所到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基本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上报会计核算及各类台账资料,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预留10%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项目批复单位确认后,予以返还。有明确质量保证期限的,到期后返还。
第二十四条 部、省、常州市项目批复文件明确规定项目资金拨付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镇两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专家评审、招投标、监理、审计及竣工验收等。镇(街道)为主体实施的财政涉农补贴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要求,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七章 项目监督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各类涉农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财政涉农补贴项目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镇(街道)、村,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的财政涉农补贴项目申报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财政涉农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和虚假骗取项目资金的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的财政涉农补贴项目申报资格。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